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925号 原告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怡园小区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家伊。 被告刘君华。 被告吴桂声。 本院在审理原告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君华、吴桂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君华、吴桂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君华、吴桂声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193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正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枝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