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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886号 原告胡某(曾用名胡鲁维),桂林市第一粮库职工。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临弟),无职业。 本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以双方庭外另行协商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886号

原告胡某(曾用名胡鲁维),桂林市第一粮库职工。

被告李某(曾用名李临弟),无职业。

本院受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2年11月8日以双方庭外另行协商处置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法制,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6元,法学,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某累赘。

审讯员 阳 瑜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