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612号 原告桂林众信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府后里2号1栋2单元4-1号。 法定代表人朱绍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妍,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16号3F。 法定代表人赵林,经理。 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68号融基大厦。 负责人迟明星,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桂林众信国际旅游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易游天下国际旅行社(北京)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桂林众信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473元,诉前保全费478元,合计9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 瑜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