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347号 原告林美容,集体户。 委托代理人张战平,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肖,广西古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锋,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俞劲禹,桂林市公安局干警。 委托代理人唐宏光,桂林市公安局干警。 第三人杨卓凡,其余身份情况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林美容与被告王锋、第三人杨卓凡屋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2年9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置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法学,原告的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据此,法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美容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813元,因原告放大诉讼申请,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顾全费770元,算计795元(原告已预交1583元),由原告累赘795元,退回原告788元。 审 判 长 阳 瑜 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