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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八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铃菱、冼柯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82号 原告(反诉被告)桂林市八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进宝,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凌,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82号

原告(反诉被告)桂林市八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张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进宝,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张铃菱(曾用名张玲),桂林市新华书店干部。

被告(反诉原告)冼柯非,广西师范大学学生。

委托代理人张铃菱,女,1963年12月22日生,桂林市新华书店干部,住所地桂林市秀峰区中山中路29号1栋4-1。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桂林市八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铃菱、冼柯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桂林市八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铃菱、冼柯非于2012年2月15日以双方已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桂林市八桂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张铃菱、冼柯非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两被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阳 瑜

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

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素素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