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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与韦某、韦龙格生命权、肥壮权、身材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初字第2972号 原告佟某。 委托代理人潘学平,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 被告韦龙格。 被告何金。 上述二被告独特委托代理人何祖栋,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效劳核心法律任务者。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兴民初字第2972号

原告佟某。

委托代理人潘学平,广西天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

被告韦龙格。

被告何金。

上述二被告独特委托代理人何祖栋,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效劳核心法律任务者。

被告覃某。

被告覃瑞纹,法学,现外出住址不明。

被告黎小英,现外出住址不明。

被告潘某。

被告潘启亮,现外出住址不明。

被告苏新玉,现外出住址不明。

原告佟某诉被告韦某、覃某、潘某肥壮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9月10日受理后,依原告央求追加三被告的监护人为被告,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区分于2015年1月21日、2015年1月22日在广西少管所及广西桂中监狱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学平,被告韦某、韦龙格及韦龙格、何金的委托代理人何祖栋,被告覃某、潘某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某诉称,2013年7月24日0时许,原告在来宾市新华路心缘网吧上网时,被告韦某将原告放在桌面上的手机盗走,被举报现后立即追出网吧要求其出借,被告韦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原告捅伤。之后被告覃某和潘某也过来帮助殴打原告,被告覃某用弹簧刀捅伤原告背部,被告潘某用砖头砸伤原告头部并用拳头殴打原告腹部,原告所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原告受伤后于同日到来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所受损伤经医生诊断为:1、左侧胸部穿入伤,左侧大批气胸;2、胸壁软组织伤害;3、两肺下叶伤害;4、两肺上叶肺大泡;5、左踝关节软组织伤害。住院时期由原告冤家护理,后因无钱继续治疗,不得不于同年8月2日入院。原告共住院9天,花去医药费2743.27元,医生倡导劳动2周。三被告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刑罚,裁决书于2014年6月26日生效。入院至今,原告头部仍然疼痛,手部肌肉萎缩,三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形成了肉体上及物质上的渺小损失,至今没有抵偿原告任何损失。三被告的抢劫犯罪状为在刑事部分的审理中,没有触及民事抵偿,现刑事部分裁决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故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连带抵偿原告医药费2743.27元,住院伙食贴补费360元,护理费951.39元,误工费2431.33元,交通费500元,肉体抚慰金20000元,合计26985.9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韦某辩称,被告尚在服刑时期,长期无力抵偿,待出狱后再对原告停止抵偿。

被告韦龙格辩称,被告家中生存艰巨,没有才干对原告停止抵偿。

被告何金法活期限内未做问难。

被告覃某辩称,被告情愿抵偿,然而没有才干抵偿。

被告覃瑞纹法活期限内未做问难。

被告黎小英法活期限内未做问难。

被告潘某辩称,被告情愿抵偿,然而没有才干抵偿。

被告潘启亮法活期限内未做问难。

被告苏新玉法活期限内未做问难。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韦某、覃某、潘某独特商量到网吧盗窃。次日清晨1时许,三被告窜到来宾市兴宾区新华路心缘网吧乘机盗窃。三被告进入网吧后,被告韦某将原告佟某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彩色触屏手机盗走并跑出网吧,被举报现后即追撵韦某,当原告追上韦某时向其讨要手机时,韦某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佟某捅伤。随后被告覃某、潘某冲过来帮助殴打原告,殴打进程中,覃某用弹簧刀捅伤原告背部,潘某用砖头砸打原告头部。原告受伤后于同日到来宾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所受损伤经医生诊断为:1、左侧胸部穿入伤,左侧大批气胸;2、胸壁软组织伤害;3、两肺下叶伤害;4、两肺上叶肺大泡;5、左踝关节软组织伤害。原告于同年8月2日入院,共住院9天,医生倡导劳动2周。原告所受伤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鉴定为轻伤。之后三被告的行为被来宾市兴宾区检察院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该案经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审理,三被告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罚金2000元。后被告覃某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采纳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2014年9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本院反对其诉讼申请。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三被告没有经济抵偿才干为由向本院央求追加三被告的监护人为独特被告,本院依法追加三被告的父母韦龙格、何金、覃瑞纹、黎小英、潘启亮、苏新玉为被告。因被告覃瑞纹、黎小英、潘启亮、苏新玉已外出住址不详,本院依法向其布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闭庭传票。被告覃瑞纹、黎小英、潘启亮、苏新玉在法活期限内未作问难,亦不到庭加入诉讼。

另查明,被告韦某、覃某、潘某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均未满十八岁,被告韦某在本案诉讼时已满十八岁,但韦某在庭审中示意自己没有财富可供抵偿。

上述理想,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问难、来宾市人民医院疾病证实书、住院收费收据、入院记载、(2013)兴刑初字第482号刑事裁决书、(2014)来刑少终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大河村民委出具的证实、来宾市兴宾区寺山镇东陈村民委出具的证实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作为认定本案理想的依据。

本院以为,公民的身材肥壮权受法律维护,不得损害,损害公民身材形成损伤的应当抵偿损失。本案中三被告在盗窃进程中被被举报现,当场利用暴力,对原告独特实施侵权行为,形成原告全身多处受伤,三被告应独特抵偿因此所形成的原告损失,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抵偿责任。三被告独特侵权时均为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才干人,被告韦某在本案诉讼时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其仍在服刑,并示意无经济抵偿才干,故三被告的独特侵权行为给原告所形成的损失,依法由三被告的监护人抵偿。因三被告实施的是独特侵权行为,依法应承担连带抵偿责任,故三被告的监护人也应依法承担连带抵偿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干证据,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名目及数额如下:一、医疗费,依照原告提供的来宾市人民医院的住院收费收据,确定为2743.27元;二、住院伙食费贴补费,原告共住院9天,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路线交通事变人身侵害抵偿名目计算标准》,依照每天100元计算,计算住院伙食贴补费900元;三、误工费,因原告受伤时兴处在待业形状,原告的户籍为城市居民,参照《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路线交通事变人身侵害抵偿名目计算标准》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摆布收入23305元计算,依照原告住院9天,医嘱倡导劳动2周,计算误工时间为23天,计算误工费为1468.53元((23305元/年÷365)×23天);四、护理费,因原告未能举证证实住院时期有人对其停止护理,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不予反对;五、交通费,因原告未能提供交通费的相干票据,但思考到该费用确已实践发作,根据原告受伤后的住院医治进程,酌情思考交通费300元为妥;六、肉体抚慰金,原告所受损伤经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鉴定为轻伤,尚未到达法律所规则的重大后果,因此,对原告要求抵偿肉体抚慰金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反对。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效果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人身侵害抵偿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确定民事侵权肉体侵害抵偿责任若干效果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韦龙格、何金、覃瑞纹、黎小英、潘启亮、苏新玉连带抵偿原告佟某医疗费2743.27元,住院伙食费贴补费900元,误工费为1468.53元,交通费300元,算计5411.8元;

二、采纳原告佟某的其余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475元,布告费1400元,由被告韦龙格、何金、覃瑞纹、黎小英、潘启亮、苏新玉承担。上述费用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