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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颜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被告颜燕于2013年8月19日签署的(2013)桂银车贷字第130608号《中信银行个体购车借款合同》;

二、被告颜燕归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借款本金374964.62元、利息30736.47元、罚息13532.18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1月29日,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商定的执行利率计算);

三、被告颜燕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为完老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效劳费19365元;

四、如被告颜燕不实行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对被告颜燕一切的桂N*****号的奥迪牌小型个别客车以协定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7879元,财富顾全费5000元,布告费460元,均由被告颜燕累赘。

上述债务,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假设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决确定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唐光前

审 判 员  邱瑛淇

人民陪审员  利荣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邹超鹏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片面实行自己的工作。

当事人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准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标和买卖习气实行通知、帮忙、窃密等工作。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分歧,可能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能商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能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工作或许实行合同工作不合乎商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抵偿损失等守约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照商定或许国度无关规则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实行到期债务或许发作当事人商定的完成担保物权的情景,依法享有就担保财富优先受偿的权益,但法律另有规则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畴包含主债权及其利息、守约金、侵害抵偿金、保存担保财富和完成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商定的,依照商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实行到期债务或许发作当事人商定的完成抵押权的情景,抵押权人可能与抵押人协定以抵押财富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富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定侵害其余债权人利益的,其余债权人可能在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协定。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完成模式达成协定的,抵押权人可能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富。

抵押财富折价或许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