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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二、原告吴某甲出资60000元与他人合伙购置拖泵,该出资额归原告吴某甲一切,原告吴某甲应补救被告赵某48000元;以原告吴某甲名义借给他人的借款95000元,其中被告赵某应占有其中的76000元,原告吴某甲占有其中的190

二、原告吴某甲出资60000元与他人合伙购置拖泵,该出资额归原告吴某甲一切,原告吴某甲应补救被告赵某48000元;以原告吴某甲名义借给他人的借款95000元,其中被告赵某应占有其中的76000元,原告吴某甲占有其中的19000元;国土治理部门批复赞同吴某甲利用位于桂林市象山区二塘乡万福村上沙河村内的空地96.0平方米新建住宅用地,被告赵某可利用其中的76.0平方米,原告吴某甲可利用其中的20.0平方米;

三、原告吴某甲应抵偿被告赵某肉体侵害抚慰金20000元;

四、采纳原告吴某甲的其余诉讼申请;

五、采纳被告赵某的其余诉讼申请。

本案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被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累赘750元,被告累赘300元。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七星支行高新分理处],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苏 坚

人民陪审员  蒙 莹

二〇逐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付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