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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福县卫生局与刘永生卫生行政治理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2号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金玉鹰,局长。 被执行人:刘永生。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刘永生卫生行政处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的(2012)永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2号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金玉鹰,局长。

执行人:永生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卫生局与被执行人永生卫生行政处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作出的(2012)永法行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央求执行人于2012年2月21日向本院央求执行,法学,本院于同日受理。

在本案执行进程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永生采取强迫执行措施,划拨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永福支行的贷款2050元,使其工作实行终了,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永法行执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