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20号 法定代表人:刘魁兴,主任。 被执行人:李庆清。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屋宇拆迁治理办公室就永拆裁字(2010)第01号《屋宇拆迁纠纷判决书》于2011年3月6日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法学,法学,要求被执行人李文清、李庆清实行搬家腾地工作,本院作出了(2012)永法行执字第20号执行裁定书准予强迫执行。 在本案执行进程中,央求执行人及拆迁央求人桂林苏桥园树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文清、李庆清达成和解协定,被执行人李文清、李庆清已对永拆裁字(2010)第01号《屋宇拆迁纠纷判决书》应该实行的工作已经实行终了。本案应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永福县屋宇拆迁治理办公室作出永拆裁字(2010)第01号《屋宇拆迁纠纷判决书》终结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