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商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定,借款时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时期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残余时期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照商定或许国度无关规则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一十一条人造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人造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商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犯国度无关限度借款利率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效果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障合同商定的保障时期早于或许等于主债务实行期限的,视为没有商定,保障时期为主债务实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障合同商定保障人承担保障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商定不明,保障时期为主债务实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