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障合同中商定保障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障。连带责任保障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务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务的,债权人可能要求债务人实行债务,也可能要求保障人在其保障范畴内承担保障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障担保的范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守约金、侵害抵偿金和完成债权的费用。保障合同另有商定的,依照商定。当事人对保障担保的范畴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的,保障人应当对全副债务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个体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独特债务解决。但夫妻一方可以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体债务,或许可以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