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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公众休息咨询效劳事务一切限公司与唐述宝休息争议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本院以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人赵某、莫某的证词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通过》,可能证实被告与共事秦元辉在任务场合发作过争论,但不能证明被告带领4名身份不明人员对秦元辉停止追砍,且公安机关也未对被告停

本院以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证人赵某、莫某的证词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通过》,可能证实被告与共事秦元辉在任务场合发作过争论,但不能证明被告带领4名身份不明人员对秦元辉停止追砍,且公安机关也未对被告停止过治安处分,因此,只管被告与共事发作过争论,但尚未到重大违犯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原告称被告重大违犯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证据无余。原告解除与被告签署的休息合同,没有法律和理想依据,本院不予反对。为此,原告解除与被告签署休息合同确有舛误,本院予以撤销。原告应继续实行与被告于2010年3月签署的《劳务派遣休息合同书》。

根据《对于解决休息争议案件几个效果的复函》(劳办法(1997)15号)第二条的规则,原告应当补发被告自2010年6月22日至上班之日的工资。因为被告在此时期未提供休息,故原告应当依照此时期桂林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被告的工资待遇,即2010年6月23日至6月30日184.8元(670元÷21.75天×6)天;2010年7月至8月1340元(670元×2);2010年9月至11月2460元(820元×3),以上算计3984.8元。2010年12月1日起至被告上岗之日止,原告应当依照每月820元的标准支付被告的工资待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休息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第(二)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休息争议案件实用法律若干效果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参照《对于解决休息争议案件几个效果的复函》(劳办法(1997)15号)第二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桂林市公众休息咨询效劳事务一切限公司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的解除与被告唐述宝休息合同的决议。

二、原告桂林市公众休息咨询效劳事务一切限公司继续实行与被告唐述宝与2010年3月签署的《劳务派遣休息合同书》。

三、原告桂林市公众休息咨询效劳事务一切限公司支付被告唐述宝2010年6月23日至2010年11月30日的工资待遇3984.8元。2010年12月1日至被告上岗之日,原告桂林市公众休息咨询效劳事务一切限公司应当依照每月820元的标准发放被告唐述宝的工资待遇。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于本案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实行终了,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于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1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30×××16,开户行:农行桂林分行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阳志斌

人民陪审员  赵 萍

人民陪审员  王新华

二〇逐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丽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