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471号 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与杉湖北路交叉口东北角杉湖综合楼。 担任人王艺民,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寄梅,广西徐和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永华,无职业。 被告唐茜。 被告桂林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9号佳信华庭一单元6楼。 法定代表人郑衍卿,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告孙建文、唐茜、桂林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2年7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是其切实意思示意,合乎法律规则,不侵害国度、团体及其余第三人的非法权力,应予准许。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树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4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720元,法学,被告孙建文被迫累赘(被告孙建文已交清)。 审讯员 阳 瑜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