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永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龚建和、吕庆芳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永法行执字第15号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 法定代理人:于彦华,局长 被执行人:龚建和。 被执行人:吕庆芳。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9)0507号《社会抚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 定 书

(2012)永法执字第15号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

法定代理人:于彦华,局长

被执行人:龚建和

被执行人:吕庆芳。

央求执行人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9)05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书》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建和、吕庆芳实行激纳社会抚养费,法学,本院准予强迫执行。

在本案执行进程中,对被执行人龚建和银行贷款停止扣划,残余部分社会抚养费被执行人已被动实行了给付工作,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永福县人口和方案生养局就永计生费征字第(2009)050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议书》的执行(执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审 判 员  韦 芳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黄海平

法学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