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荔执字第344号 申请执行人陆某, 被执行人廖某, 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荔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陆某申请执行廖某离婚纠纷一案,目前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