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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廖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荔执字第344号 申请执行人陆某, 被执行人廖某, 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荔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陆某申请执行廖某离婚纠纷一案,目前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被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荔执字第344号

申请执行人陆某,

被执行人廖某,

本院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荔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执行陆某申请执行廖某离婚纠纷一案,目前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荔民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黄祖建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 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