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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英与童业平央求宣告公民死亡不凡顺序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宾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黄小英。 被申请人童业平。 申请人黄小英要求宣告童业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小英诉称,申请人黄小英与被申请人童业平系夫妻关系,因童业平与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宾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黄小英。

被申请人童业平。

申请人黄小英要求宣告童业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小英诉称,申请人黄小英与被申请人童业平系夫妻关系,因童业平与黄小英于1999年在黎塘与儿女一起生活,于2009年12月9日失踪,在黎塘镇派出所已报案,至今下落不明,故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童业平死亡。

经查,童业平,男,195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红海湾区遮浪街道合港村中联街80号之一,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516号,公民身份号码××,与申请人黄小英于1989年2月5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童业平与黄小英于1999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黎塘镇永安西路516号与儿女一起生活,2009年12月9日离家出走。黄小英于2009年12月10日向宾阳县公安局黎塘派出所报案,希望公安机关协助查找童业平。经公安机关查证,童业平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7月11日在广西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童业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童业平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童业平自离家出走之日起至今五年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黄小英及其家属多方寻找,并经公安机关查证,童业平至今下落不明。黄小英向本院申请宣告童业平死亡后,本院又在广西法制日报上公告查寻,童业平仍下落不明。因此,现在童业平的妻子黄小英申请宣告其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童业平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莫伟康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绍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4.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5.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26.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8.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从公民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

宣告失踪的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最后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