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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务家。因涉嫌交通闹事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武鸣县公安局立案侦察,2015年8月26日本院决议对其取保候审,如今家候审。 武鸣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武刑初字第20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务家。因涉嫌交通闹事罪,于2012年3月30日被武鸣县公安局立案侦察,2015年8月26日本院决议对其取保候审,如今家候审。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武检诉刑诉(2015)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交通闹事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美胜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潘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驾驶桂A×××××重型自卸货车载热熟料(水泥半成品材料)沿武鸣县042县道从东往西行驶,当行至武鸣县042县道0KM+500M处与对面来车会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以至车辆往路线右侧侧翻,车上热熟料恰恰掩埋在路边玩耍的被害人韦某身上,形成韦某身当场死亡及水泥管部分损坏的严重交通事变。经武鸣县公安局交通治理大队认定,潘某负事变全副责任,韦某身不负事变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以为被告人潘某已造成交通闹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以为其系自首,并已抵偿了被害人家眷的经济损失,失去了谅解,申请从轻处分。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潘某驾驶桂A×××××重型自卸货车载热熟料(水泥半成品材料)沿武鸣县042县道从东往西行驶,当行至武鸣县042县道0KM+500M处与对面来车会车时因采取措施不当,以至车辆往路线右侧侧翻,车上热熟料恰恰掩埋在路边玩耍的被害人韦某身上,形成韦某身当场死亡及水泥管部分损坏的严重交通事变。经武鸣县公安局交通治理大队认定,潘某负事变全副责任,韦某身不负事变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潘某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停止解决。事后,其与被害人家眷达成抵偿协定并已实行终了,失去被害人家眷的谅解。

上述理想,有下列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路线交通事变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议书、抓获通过、户籍证实、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民事调停书及谅解书复印件;2、证人梁某、陆某的证言;3、被告人潘某的供述和分辩;4、乙醇定性定量测验报告、尸体测验报告书、车辆技术测验报告书、路线交通事变认定书;5、路线交通事变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以为,被告人潘某违犯交通治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作交通事变,致一人死亡并负事变全副责任,其行为确已造成交通闹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交通闹事罪成立。被告人潘某在案发后在事变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停止解决,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状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与被害人家眷就民事抵偿效果达成和解协定,取得了被害人家眷的谅解,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分。根据被告人潘某的犯罪的理想、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关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学,本院以为对其实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议对其实用缓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交通闹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亚军

人民陪审员  谢记生

人民陪审员  韦长信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卢翠珍

附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状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中,犯罪较轻的,可能罢黜处分。

被采取强迫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照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把握的本人其余罪状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备前两款规则的自首情节,然而照实供述自己罪状的,法学,可能从轻处分;因其照实供述自己罪状,避免顺便重大后果发作的,可能减轻处分。

第七十二条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乎下列条件的,可能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体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犯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因而发作严重事变,致人重伤、死亡或许使公私财富遭受严重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交通运输闹事后逃逸或许有其余顺便顽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