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阮积东与吴金亮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独特归还原告宾阳农信联社存款本金49999.97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在借款利率即执行年利率9.00%基础上加收30%的利率,自2014年3月13日起计算至本院裁决确定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阮积东、吴金亮累赘。 假设未按本案生效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黄东兴 代理审讯员 莫伟康 人民陪审员 颜学文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绍灏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工作或许实行合同工作不合乎商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抵偿损失等守约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能随时返还;存款人可能催告借款人在正当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照商定或许国度无关规则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效果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时期夫妻一方以个体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益的,应当按夫妻独特债务解决。但夫妻一方可以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白商定为个体债务,或许可以证实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则情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