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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县马岭八八加油站与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工商行政治理一审行政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原告质证以为,关于被告证据起源的切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在2014年2月27日抽检和现场笔录时没有告知原告国度履行了新标准,也没有责令原告中止销售,招致原告继续销售,加大了销售数量,被告依照原告销售总量停止处分

原告质证以为,关于被告证据起源的切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在2014年2月27日抽检和现场笔录时没有告知原告国度履行了新标准,也没有责令原告中止销售,招致原告继续销售,加大了销售数量,被告依照原告销售总量停止处分,含有钓鱼执法的情况。被告单方送检不非法,原告有理由疑心送检的样品不是抽检原告的样品。被告一事作出两次处分,顺序不非法;被告没有组织原告听证。被告在抽检时原告已表明是国三标汽油,但被告没有告知或责令原告中止销售,原告后面继续销售的汽油不应处分,被告处分不公正,处分过重。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横工商处字(2014)第491号行政处分决议书、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证实被告对原告停止了两次行政处分。

被告质证以为,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决议是在撤销了横工商处字(2014)第491号行政处分决议后从新作出的,只是一次处分,不存在两次处分。

通过庭审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被告提交的原告企业信息电脑咨询单、2014年2月27日的现场笔录、2014年2月27日抽检通知书、广西产质量量监视测验钻研所出具的《测验报告》以及被告2014年3月18日、4月9日、6月11日对原告制造的现场笔录、讯问考查笔录,证实了原告的销售主体资历和原告销售国度已明令中止销售的不合格车用汽油7吨、货值72601元、获利11050元的运营理想,予以采信,可能作为认定案件相干理想能否分明的定案依据。被告提交的对于行政顺序方面的证据,证实了被告行政处分通过了抽样反省、鉴定、立案、考查、告知听证和决议顺序,合乎法定的顺序要求,予以采信,可能作为认定案件顺序方面能否非法的定案依据。被告处分,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则是针抵消费、销售国度明令淘汰并中止销售的产品的处分性规则,实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则,是针对责令矫正违法行为的处分性规则,予以采信,可能作为认定案件实用法律方面能否正确的定案依据。被告的证据切实有效。原告提交的二份行政处分决议书,是切实的,前一次处分决议书已撤销,已无效,后一次处分决议书即是被诉的行政行为的书面内容,但不能证实被告对原告停止了二次处分。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理想、原告、被告的诉辩质证意见,确定以下理想:2014年1月27日,原告从茂名市星煌化工有限公司购进93#车用汽油7吨,购进价钱为8350元/吨,至2月27日被告抽检时,已销售了5吨,库存2吨。2月27日,被告任务人员对原告销售该批次的车用汽油反省,委托了广西产质量量监视测验钻研院人员当场停止了随机抽样,保管了备份,样品送广西产质量量监视测验钻研院测验。3月4日,原告已将在抽样时库存的2吨汽油销售终了。2014年3月10日,广西产质量量监视测验钻研院出具送检样品的测验报告,论断为送检样质量量不合格,不合乎国度现行的GB17930-2013品质标准。2014年3月17日,被告对原告违法销售不合格汽油产品行为停止立案考查。2014年3月18日,原告收到了送检样品的测验报告。2014年4月9日,原告示意认可测验报告的结果,不要求央求复检。2014年7月21日,被告以为原告违法运营数额较大,涉嫌犯罪,将案件移送横县公安局解决。2014年7月23日,横县公安局以为原告的运营行为不属于犯罪状为,作出了横公(经)不立字(2014)00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2014年9月9日,被告拟对原告处分:1、没收违法所得14151.2元;2、罚款36300.6元,向原告送达了处分听证告知书。原告停止了陈述和申辩,但没有要求举办听证。2014年10月14日被告作出横工商处字(2014)第491号《行政处分决议书》,以为原告销售国度明令淘汰的汽油产品,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五十条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则,责令原告矫正违法行为,处分原告:1、没收违法所得14151.2元;2、罚款36300.6元。处分决议书当天送达给了原告。原告不服,向横县人民政府央求复议。在复议时期,被告撤销了横工商处字(2014)第491号《行政处分决议书》。2015年3月31日,被告送达了对于撤销横工商处字(2014)第491号行政处分《对于撤销横县马岭八八加油站行政处分决议书的决议》〉给原告。2015年5月5日,被告从新拟对原告停止处分:1、没收违法所得11050元,罚款14520元。2015年5月6日,法学,被告向原告送达了处分听证告知书。原告在三个任务日期限内没有提出举办听证要求,坚持了听证权益。2015年5月13日,被告作出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认定原告销售不合格93#车用汽油7吨,货值72601元,获利11050元,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三条规则,责令原告矫正违法行为,对原告处分:1、没收违法所得11050元,2、罚款14520元。2015年5月15日,被告送达该处分决议书给原告。原告不服,遂诉至本院,要求撤销被告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

本院以为,2001年8月7日,国务院办公室下发国办发(20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印发国度工商行政治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则的通知》,规则流通畛域商质量量监视治理的职能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七十条规则,抵消费国度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国度明令淘汰并中止销售的产品的行政处分由产质量量监视部门或许工商行政治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则的职权范畴决议。车用汽油属于流通畛域商品,对其品质监视属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的职责;对流通畛域商质量量违法行为,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具备行政处分的职权。被告具备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2013年12月18日,国度质检总局、国度标准委联结颁布了《单位产品动力消耗限额编制通则》等21项国度标准的布告,指出车用汽油GB17930—2013产品标准(俗称国Ⅳ标准)替代GB17930—2011产品标准(俗称国Ⅲ标准)。原用国Ⅲ标准车用汽油从公举报布即日起为国度明令淘汰产品。原告2014年1月27日进货7吨93#车用汽油,经职能部门测验,产质量量没有到达当前规则的标准,仍属于旧的国三标准,原告对此并无异议,原告销售了国度明令淘汰并中止销售的产品,违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度明令淘汰并中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蜕变的产品”的规则。被告行政处分认定的违法理想分明、证据确凿充分。被告根据职能部门测验的结果对原告停止立案解决,听取了原告的陈述问难,给予了原告听证权益,行政顺序完备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质量量法》第五十一条规则:“消费国度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国度明令淘汰并中止销售的产品的,责令中止消费、销售,没收违法消费、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消费、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重大的,吊销营业执照。”原告的违法销售行为,应当遭到相应的行政处分。被告根据该条规则,没收原告违法所得和按销售货值20%罚款,实用法律法规切当,处分幅度没有显失公正。被告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决议,认定理想分明,顺序非法,实用法律法规正确。国度质检总局、国度标准委联结颁布了《单位产品动力消耗限额编制通则》等21项国度标准的布告,原告作为专营销售者,应当有责任和工作知道,被告没有向原告告知的强迫性法定工作,原告以为自己对新标准不知情而应免受处分,免责理由不当。被告在抽检时在没有明白知道原告销售的汽油是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不能对原告作出责令中止销售的行政强迫措施,原告在知道或许疑心自己销售的产品存在品质效果后,仍继续销售,责任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诉称被告存在“钓鱼执法”、“秋后算账”行为,没有依据。原告认可样品检测结果,示意不央求再检,说明原告已一定了被告对样品的送检行为的合理性,而诉讼中又以为被告样品单方送检不妥、送检不迭时、送检结果切实性疑心,理由不当,不予采用。被告作出(2014)第491号行政处分后又自行撤销,从新作出新的(2015)第178号处分决议,仍应属于一事一次处分,不是一事再罚。被告没收原告违法所得、依照原告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20%罚款,量罚适当,并未过重处分。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不予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采纳原告横县马岭八八加油站要求撤销被告横县工商行政治理局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横工商处字(2015)第178号行政处分决议书的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横县马岭八八加油站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覃军明

代理审讯员  蓝 珊

人民陪审员  覃家珍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肖春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