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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陈伟、何某抢劫一审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8、崇左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扣押清单,证明2013年5月31日,江南派出所扣押了甘某甲的一辆雪红色五菱牌桂F×××××小型个别客车,一部索爱牌按键手机、一本机动车驾驶证;2013年7月3日,江南派出所扣押了持有人甘某

8、崇左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扣押清单,证明2013年5月31日,江南派出所扣押了甘某甲的一辆雪红色五菱牌桂F×××××小型个别客车,一部索爱牌按键手机、一本机动车驾驶证;2013年7月3日,江南派出所扣押了持有人甘某乙的一部后盖为黄色的“联想”牌手机,该手机型号为LenovoA500,机身前面为彩色,后盖为黄色,手机串号为860905016898248。

9、辨认手机笔录及照片,证明韦某对其被抢的手机停止了辨认,该手机就是民警在办案进程中依法扣押的串号为860905016898248的联想手机。

10、崇左市价钱认证核心崇价鉴字(2013)386号涉案财物价钱鉴定论断书,证明被抢的联想手机价钱鉴定值为人民币1067元。

11、价钱鉴定机构资质证、鉴定人资历证,证明崇左市价钱认证核心和鉴定人邓某、叶某、闭民忠的鉴定人资质。

12、广西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崇公江鉴通字(2013)00459号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鉴定意见已经告知了韦某和甘某甲。

13、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发还清单,证明2013年8月3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一辆雪红色五菱牌桂F×××××小型个别客车、一本机动车驾驶证返还给甘某甲的母亲陈爱兰。2014年7月19日,公安机关将一部串号为860905016898248的联想手机返还给韦某。

14、询问视频,证明周陈伟、何某被询问时,侦察机关作了全程录像,无刑讯逼供等手腕。

15、户籍证实,证明何某出世于1993年5月2日,周陈伟出世于1994年12月16日,案发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6、被告人何某的供述,招认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甘某甲开面包车搭载其和黄永才、周陈伟、农吉语及三名女子从宁明县离开崇左郊区的一个KTV喝酒唱歌,当中其与甘某甲等人商量等一上来抢货色后再回去。玩到中午,其几个体一同上了面包车回去,其喝多酒了就坐在副驾驶室位置睡着了,也不知过了多久,车在崇左街道上停上去,农吉语和三个女孩下车,甘某甲开车拉着其和黄永才、周陈伟往前走,其又睡着了。又不知过了多久,其醒来后见到黄永才拿着一个手提包翻货色,他说包里有一部手机。其因醉酒了懒得理,之后黄永才把包从车上扔进来。事先,本村的甘某乙对其说黄永才给了他一部手机。

17、被告人周陈伟的供述,招认2013年3月底的一个晚上,其与黄永才、何某、甘某甲、农吉语等人在崇左郊区的“龙行欢畅唱KTV”生产后,搭乘甘某甲驾驶的面包车前往宁明县城。在崇左郊区一个铁路桥桥底时,甘某甲看见有一个妇女背着手提包在前面走,就叫其和黄永才下车去抢她的包。黄永才拿了一把镰刀下下车,其也跟着下车,过后何某坐在副驾驶位置上,也看见其二人下车。黄永才拿着镰刀冲下来跟上那名女子,其跟在后面,黄永才靠下来拿镰刀割断女子手提包的带子,把包抢走,女子则在原地“啊啊”大叫。其跟黄永才往十字路口红绿灯方向跑,跑到红绿灯附近时,黄永才打电话给甘某甲他们,过了一会儿,甘某甲开着面包车过来了,其和黄永才上车后,甘某甲就开车跑了。在车上,黄永才关上手提包,包里有一部手机和几十块钱,起初何某和甘某甲也翻看手提包,还说里面有几个避孕套。

公诉机关举示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一切证据均为依法取得,起源非法,内容主观切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何某、被告人周陈伟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二人当时不得参加商量抢劫。经查,被告人何某的供述,供称案发当晚其与黄永才、周陈伟、农吉语甘某甲在KTV喝酒唱歌时得商量等一上来抢货色后再回去;证人甘某甲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在KTV门口,其得与周陈伟、何某、农吉语等人提议抢一单后再回宁明县。何某的供述与甘某甲的证言可以互相印证,证明了案发当晚实施抢劫之前,周陈伟、何某与同伙共谋实施抢劫的理想。对被告人何某、被告人周陈伟及其辩护人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辩称,其不得参加抢劫,不造成抢劫罪。经查,周陈伟、何某与同伙共谋实施抢劫后,明知抢劫的行为会发作危害社会的后果,仍宿愿这种结果发作,并且也发作了周陈伟与同伙抢劫了被害人韦某的结果,何某的行为合乎抢劫罪的犯罪造成要件,对何某的分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用。被告人周陈伟及其辩护人辩称,是黄永才持刀实施抢包,其跟在后面,是从犯。经查,被害人韦某的陈述,证明案发当晚其被两个男子持刀抢包的理想;证人甘某甲的证言,证明周陈伟与同伙持刀下车后抢得一女子手提包的理想。被告人周陈伟的供述,供称案发当晚其与同伙持刀抢劫了一女子手提包的理想。上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与被告人的供述,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案发当晚周陈伟与同伙持刀抢劫被害人韦某的理想。同时,因一起持刀抢包的同伙未到案,被告人周陈伟及其辩护人辩称的理由亦未失去证明,故对被告人周陈伟及其辩护人的这一分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以为,被告人周陈伟、何某与同伙以暴力相要挟,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冒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则,造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陈伟、何某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周陈伟、何某与同伙抢劫他人财物,已造成独特犯罪。在独特犯罪中,周陈伟与同伙共谋犯意后,踊跃实施犯罪状为,系主犯,应按其所参加的一切犯罪处分;何某起辅佐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许罢黜处分。案发后,周陈伟被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理想,是自首,可能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对周陈伟及其辩护人对于“周陈伟有投案自首情节”的分辩,本院予以采信。周陈伟参加持刀抢劫,已经重大侵犯了公私财物的一切权和公民的人身权益,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其行为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不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则的缓刑实用的条件,故对周陈伟及其辩护人倡导法院对其实用缓刑的分辩意见,本院不予反对。综上,本院对周陈伟予以从轻处分,对何某予以减轻处分。根据被告人周陈伟、何某犯罪的理想、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陈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8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

二、被告人何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裁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裁决执行以前后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

上述二被告人的罚金限于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纳,强迫交纳。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唐小舟

代理审讯员  覃东坡

人民陪审员  黄荣方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倪咏媛

附相干法律、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许其余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财富: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许其余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许抢劫数额渺小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混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许抢险、救灾、救援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独特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独特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独特差错犯罪,不以独特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依照他们所犯的罪区分处分。

第二十六条组织、指导犯罪个人停止犯罪流动的或许在独特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独特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个人。

对组织、指导犯罪个人的首要分子,依照个人所犯的全副罪状处分。

关于第三款规则以外的主犯,应当依照其所参加的或许组织、指挥的全副犯罪处分。

第二十七条在独特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许辅佐作用的,是从犯。

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罢黜处分。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