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阮清迈、吴月平在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独特返还原告宾阳农信联社存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借款利息:按存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年利率9.00%,自2013年3月22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22日止;逾期利息:按存款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上浮50%,执行年利率9.00%,在此基础上再上浮30%,法学,自2014年3月23日起计算至本院裁决确定的实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阮世娇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阮清迈、吴月平、阮世娇累赘。 假设未按本案生效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本案生效裁决规则的实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富所在地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央求的,则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 审 判 长 黄东兴 代理审讯员 莫伟康 人民陪审员 颜学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绍灏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工作或许实行合同工作不合乎商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抵偿损失等守约责任。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存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则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能随时返还;存款人可能催告借款人在正当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依照商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依照商定或许国度无关规则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障合同中商定保障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障。连带责任保障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则的债务实行期届满没有实行债务的,债权人可能要求债务人实行债务,也可能要求保障人在其保障范畴内承担保障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障担保的范畴包含主债权及利息、守约金、侵害抵偿金和完成债权的费用。保障合同另有商定的,依照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票,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