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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丽红走私、贩卖、运输、制作毒品一审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 走私 、贩卖、 运输 、 制作 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许其余大批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作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许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许其余大批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并处分金;情节重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终了或许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分,然而差错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作、合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则之罪的,从重处分。

第五十二条判处分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议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裁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许分期交纳。期满不交纳的,强迫交纳。关于不能全副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分发现被执行人有可能执行的财富,应当随时追缴。假设因为遭逢不能顺从的灾祸交纳确实有艰巨的,可能酌情放大或许罢黜。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所有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非法财富,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概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解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