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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梁永民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防民初字第969号 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河西新区工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范治勋,董事长。 被告梁永民。 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防民初字第969号

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河西新区工业大道旁。

法定代表人范治勋,董事长。

被告梁永民。

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梁永民关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广西防城港市超大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德宝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