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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崇左市泓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以上原告共向被告交付聚丙烯酰胺66788千克,货款1684500元(含17%增值税);交付消泡剂1000千克,货款11500元(含17%增值税);两项合计货款总额为1684500元+11500元=1696000元(含17%增值税)。除编号为008000129

以上原告共向被告交付聚丙烯酰胺66788千克,货款1684500元(含17%增值税);交付消泡剂1000千克,货款11500元(含17%增值税);两项合计货款总额为1684500元+11500元=1696000元(含17%增值税)。除编号为0080001290的订购单(聚丙烯酰胺5000千克、货款140000元)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外,其余订购单原告均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给被告。

诉讼期间,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原告多少货款。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支付的货款为:2014年3月28日汇票200000元、2014年5月16日转账100000元、2014年6月4日汇票200000元,2014年6月13日转账100000元、2015年2月17日转账160000元,合计760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聚丙烯酰胺购销合同》合法有效,订购单传真件与该购销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所供货物的货款额及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多少货款。本案中,原告已履行了供货义务,向被告交付聚丙烯酰胺66788千克、货款1684500元(含17%增值税),已交付消泡剂1000千克、货款11500元(含17%增值税),合计货款1696000元(含17%增值税);以及原告已开具订购单号4510011769、4510012692、0080000616、0080000941、0080001065、0080001185所涉货物货款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尚未开具订购单号0080001290所涉货物聚丙烯酰胺5000千克、货款14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均符合客观实际,有双方所签的购销合同、双方所确认的订购单传真件、被告的行政科科长的询问笔录、被告的仓库主管人员的询问笔录、被告财务科出具的证明,相互印证证实,应予认定,故对被告提出的其未在订购单、发(送)货单上盖章,不足以证明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被告在诉讼期间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支付原告多少货款,而原告则自认其已收到被告货款共760000元,原告的自认符合实际且被告并未否认,故本院予以确认。据此,被告实际尚欠原告货款1696000元-760000元=936000元(含17%增值税)。开具发票本来并非买卖合同的主义务,但双方在购销合同中将17%增值税纳入了合同价款,还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这些约定属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尊重;涉案的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订购单编号0080001290、货物聚丙烯酰胺5000千克、货款140000元,被告应在本案判决生效后,收到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部分货款。其余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涉案货款796000元,则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西崇左市泓鑫贸易有限公司货款936000元;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796000元,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收到原告广西崇左市泓鑫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40000元增值税发票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另外的140000元货款。

案件受理费131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580元,由被告广西东亚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按上述判决履行义务,逾期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明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 欣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