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柳铁民初字第46号 原告李杏丽。 委托代理人陈更,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文笔路3号。 法定代表人黄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雄躯,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直达客运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邕路73号。组织机码07906521-7。 主要负责人杨岗,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雄躯,广西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河西路13号西环大酒店3楼。 法定代表人林河,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一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杏丽诉被告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直达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一案中,原告李杏丽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撤回对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直达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 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直达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杏丽撤回对广西瑞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直达客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柳南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70元,由原告李杏丽负担,退回李杏丽3070元。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韦海校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