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2010年2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0年字94号至97号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商定由原告承包承建被告崇左市新校区教工公寓1#、2#、3#、7#、8#五栋楼房工程。合同还商定了工程承包范畴、合同工期、品质标

2010年2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编号为2010年字94号至97号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商定由原告承包承建被告崇左市新校区教工公寓1#、2#、3#、7#、8#五栋楼房工程。合同还商定了工程承包范畴、合同工期、品质标准、合同价款、组成合同的文件等条款。其中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商定,暂按建筑面积每平米800元计价;合同第一部分第六条商定为“双方无关工程的洽商、变卦等书面协定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第三部分第九条第33.2项商定,双方会议纪要作为结算依据。2010年2月2日,在崇左校区218会议室,被告的代表覃林、孙世民等人,原告的代表王熙华,承包4#、5#、6#、9#、10#五栋楼房施工的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的代表罗森华,一同召开了任务会议,并构成了会议纪要《广西民族师范学院老师公寓树立任务会议纪要》,法学,会议纪要主要内容:1.经甲乙双方约定,崇左新校区老师公寓树立驳回总价包干,每栋楼的每平方造价按广西华蓝工程咨询治理有限公司确定的工程量清单估算管制价乘以92%作为造价确认;2.按图施工(不含图纸所示化粪池、葡萄架),如有增减部分以签证作为结算依据确认工程量作为增减造价,增减价也要乘以92%。合同实行时期,王熙华于2010年7月12日、7月13日、7月30日等不同时间,多次代表原告向被告操持了工程进度款支领手续。

2010年10月27日,原告与被告就《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签署了《补充协定书(一)》,对《树立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商定的工程价款每平方米暂按800元计价停止了变卦,最后确定的单价和总价,每栋楼房区分为:1#楼每平方米980.02元,总价为1325967.75元;2#楼每平方米1035.50元,总价为2108487.95元;3#楼每平方米1046元,总价为1064824.76元;7#楼每平方米964.99元,总价为3025244.3元;8#楼每平方米964.99元,总价为3025244.3元;5栋楼总造价算计为10549769.06元,该总造价为包含估算书以外的签署和增减工程量造价,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按第23.2项执行。从2010年4月2日至2013年2月4日,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12918158元。

起初,原告按商定实现了崇左市新校区教工公寓楼1#、2#、3#、7#、8#5栋楼房施工并交付被告利用。2011年11月21日,王熙华代表原告操持了名目工程造价审计手续。南宁新年代树立工程造价树立工程造价事务一切限公司对该五栋楼房工程造价停止了却算审定,审定造价为12947648元,审定的造价已扣除让利8%;对此,原告以为不存在让利8%的商定,对扣除让利8%不予认可,并于2013年9月26日,向该造价事务所提出了异议。同时动工树立而另外由广西华宇建工有限责任公司承包施工的4#、5#、6#、9#、10#五栋教工公寓楼已按让利8%结清工程款。

本院以为: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树立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定书(一)》非法有效,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扣除让利8%的工程款1125883元及利息的理由能否成立。本案中,合同第一部分第六条商定,双方无关工程的洽商、变卦等书面协定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第三部分第九条第33.2项商定,会议纪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而会议纪要内容商定了按工程量清单管制价乘以92%作为造价确认,也就是停止了让利8%的商定;王熙华在合同签署前的谈判、合同实行进程中的申领进度款、竣工后操持造价审计手续等,均以原告的代表身份从事任务,王熙华的行为造成表见代理,而王熙华已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确认按92%结算工程款。据此,原告再诉请被告支付扣除让利8%的工程款1125883元及利息,本院不予反对。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第二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采纳原告广西建工个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提出的支付被扣除让利8%工程款1125883元及利息的诉讼申请。

案件受理费17416元,由原告广西建工个人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陆明军

审 判 员 :王力辉

人民陪审员 :黄荣方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 罗 欣

附:相干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合同实行工作准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解放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实行自己的工作,不得私自变卦或许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

第四十九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逾越代理权或许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或许反驳对方诉讼申请所依据的理想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

没有证据或许证据无余以证实当事人的理想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