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薛维高与林丙华、郑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薛维高。 委托代理人:李春富,平乐县源头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林丙华。 被告:郑燕。 原告薛维高与被告林丙华、郑燕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平民初字第863号

原告:薛维高。

委托代理人:李春富,平乐县源头镇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

被告:林丙华。

被告:郑燕。

原告薛维高与被告林丙华、郑燕官方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廖冰实用繁难顺序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薛维高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富、被告林丙华、郑燕均到庭加入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维高诉称:2013年6月11日,被告林丙华、郑燕以在富川县承包木材加工,资金周转艰巨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双方商定每月利息人民币1000元,利息按月付清,借款期限从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活期两年,到期连本带利全副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林丙华、郑燕拒绝归还,也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申请人民法院裁决被告林丙华、郑燕立即清偿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从2015年1月11日到起诉之日止的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起诉之日起的利息按商定利息计付至还清借款止)。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借条原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林丙华、郑燕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利息为每月人民币1000元,借期期限至2015年6月11日止。

被告林丙华、郑燕辩称: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元是理想,但目前没有给付,申请原告赞同被告分期清偿借款。

经闭庭质证,对原告提交证据材料,被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本案证据及庭审笔录,本院确认本案法律理想如下:

2013年6月11日,被告林丙华、郑燕向原告薛维高借款人民币90000元。双方商定每月利息人民币1000元,借款期限从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活期两年,到期连本带利全副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林丙华、郑燕均以无力归还为由,拒绝清偿借款。

本院以为:被告林丙华、郑燕向原告薛维高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有被告林丙华、郑燕所立写的借条证明,系双方的切实意思示意,原、被告之间构成了非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予维护。原告已经实行了向被告借款的工作,借款时双方商定了还款日期,被告应在借款到期后按商定及时归还借款,但被告在该借款到期,并经原告催收后不时未予清偿借款,已造成守约,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的责任。根据法律规则,官方借贷的利息可参照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参照2013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年利率6.15%(两年期)的标准,原、被告双方在借款时商定的利息为每月人民币1000元,未超越法律规则的利息商定,本院予以反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林丙华、郑燕支付从2015年1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25日止的利息人民币5000元,法学,系原告被迫奖励其权益,本院予以反对。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九条的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林丙华、郑燕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薛维高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6月25日的利息为人民币5000元,从2015年6月26起的利息按每月人民币1000元计付至清偿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050元,实用繁难顺序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林丙华、郑燕累赘。

上述寒暄款项,工作人应按期实行,逾期则依法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权益人可在裁决规则的实行期最后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支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被动撤回上诉解决,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廖 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欧家振

附裁决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依照合同的商定或许按照法律的规则,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特定的权益和工作关系。享有权益的人是债权人,负有工作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依照合同的商定或许按照法律的规则实行工作。

第九十条非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维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长期无力归还的,经债权人赞同或许人民法院判决,可能由债务人分期归还。有才干归还拒不归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强迫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6.官方借贷的利率可能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域的实践情况详细把握,但最高不得超越银行同类存款利率的四倍(蕴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制的,法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维护。

9.公民之间的活期无息借贷,偿还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许不活期无息存款经催告不还;偿还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存款的利率计息。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