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907号 原告邱某甲,广西第一机床厂退休工程师。 原告邱某乙,柳州工程机械厂退休教师。 原告邱某丙,南宁第十四中学退休教师。 原告黄某,桂林市旅游高等专科学校职工。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璞,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冰洁,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伍某(曾用名邱治挥),桂林市医学院退休教师。 委托代理人王健德,广西漓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黄某与被告伍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2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某甲、邱某乙、黄某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璞、程冰洁,被告伍某及委托代理人王健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黄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伍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黄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450元(原告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黄某已预交),由原告邱某甲、邱某乙、邱某丙、黄某负担。 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