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峰,中国二十冶建筑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秦维安,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村发,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西山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高忠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继香,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梁峰与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申请庭外调解两个月,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2012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梁峰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阳 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