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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峰与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峰,中国二十冶建筑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秦维安,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村发,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广源房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秀民初字第221号

原告(反诉被告)梁峰,中国二十冶建筑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秦维安,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阳村发,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西山路8-7号。

法定代表人高忠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继香,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梁峰与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申请庭外调解两个月,原告于2012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于2012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梁峰撤回起诉;

二、准予被告(反诉原告)桂林市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减半收取的受理费25元(被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阳 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