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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姆权与梁丰、梁秀芳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靖执字第156-1号 申请执行人黄姆权,农民。 被执行人梁丰,农民。 被执行人梁秀芳,农民。 本院在执行黄姆权申请执行梁丰、梁秀芳关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靖执字第156-1号

申请执行人黄姆权,农民。

被执行人梁丰,农民。

被执行人梁秀芳,农民。

本院在执行黄姆权申请执行梁丰、梁秀芳关于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登记信息,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实本案的调查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靖西人民法院(2015)靖民一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振东

审判员  周义富

审判员  李健祥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