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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铭干与陈澍蓝合同、无因治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542号 原告陈铭干。 被告陈澍蓝。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铭干诉被告陈澍蓝返还款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澍蓝已返还款项,原告陈铭干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542号

原告陈铭干。

被告陈澍蓝。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铭干诉被告陈澍蓝返还款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澍蓝已返还款项,原告陈铭干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铭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2.50元,由原告陈铭干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陈铭干。

审 判 长  胡应杰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锦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