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港民初字第542号 原告陈铭干。 被告陈澍蓝。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铭干诉被告陈澍蓝返还款项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陈澍蓝已返还款项,原告陈铭干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铭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2.50元,由原告陈铭干负担。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72.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陈铭干。 审 判 长 胡应杰 人民陪审员 潘泽耀 人民陪审员 刘敬佳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锦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