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开执字第654-2号 被执行人刘德松,男。 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2015)开执字第654-1号冻结银行贷款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刘德松银行贷款8450元,法学,现因被执行人刘德松实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富的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则,法制,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德松银行贷款845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员 汪田基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