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荔法执字第67号 央求执行人:唐朝, 被执行人:郭文初, 本院在执行唐朝央求执行郭文初对于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法学,法学,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终结(2013)荔民初字第258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讯长 蒋宇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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