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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与被执行人齐鲁三联印务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商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2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唐湘林,行长。 被执行人齐鲁三联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邹界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联商社,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槐执字第20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唐湘林,行长。

被执行人齐鲁三联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邹界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三联商社,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路蓬,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槐荫支行与被执行人齐鲁三联印务有限公司、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2)槐商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槐执字第2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宗赤军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