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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永英与于保付、王宝芳生命权、肥壮权、身材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于永英,女,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彬,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于保付,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宝芳,女,1965年5月1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于永英,女,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彬,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于保付,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宝芳,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保付,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英与被告于保付、王宝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永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永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永英负担。

审判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