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于永英,女,194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彬,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于保付,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宝芳,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于保付,男,195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永英与被告于保付、王宝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永英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永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永英负担。 审判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