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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传玲、唐浩等与魏海涛、孙晋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313号 原告杨传玲,女,1970年8月6日出世,汉族。 原告唐浩,男,1991年5月8日出世,汉族。 原告唐某,男,2004年4月1日出世,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传玲,系原告唐某之母。 原告杜先花,女,1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313号

原告杨传玲,女,1970年8月6日出世,汉族。

原告唐浩,法学,男,1991年5月8日出世,汉族。

原告唐某,男,2004年4月1日出世,汉族。

法定代理人杨传玲,系原告唐某之母。

原告杜先花,女,1946年4月20日出世,汉族。

被告魏海涛,男,1990年1月20日出世,汉族。

被告孙晋安,男,1965年3月5日出世,法学,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传玲、唐浩、唐某、杜先花与被告魏海涛、孙晋安机动车交通事变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传玲、唐浩、唐某、杜先花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传玲、唐浩、唐某、杜先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杨传玲、唐浩、唐某、杜先花累赘。

审讯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