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梁传东,男,法学,1962年5月19日出世,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琦,峄城守信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代理权限:顺便授权。 被告王善红,男,1963年11月23日出世,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传东与被告王善红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传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传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顾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法学,由原告梁传东累赘。 审讯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