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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传东与王善红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梁传东,男,1962年5月19日出世,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琦,峄城守信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代理权限:顺便授权。 被告王善红,男,1963年11月23日出世,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传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民初字第104号

原告梁传东,男,法学,1962年5月19日出世,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琦,峄城守信法律效劳所法律任务者,代理权限:顺便授权。

被告王善红,男,1963年11月23日出世,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传东与被告王善红官方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传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的央求合乎法律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传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顾全费1320元,合计3070元,法学,由原告梁传东累赘。

审讯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