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峄商初字第236号 原告周生宝,男,1975年8月27日出世,法学,汉族。 原告董雨,男,1977年2月7日出世,汉族。 被告刘贯胜,男,1968年11月27日出世,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生宝、董雨与被告刘贯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生宝、董雨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加入诉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则,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解决。 本案受理费1215元,法制,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周生宝、董雨独特累赘。 审讯员 王亚鲁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