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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蓝德个人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志江交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39号 原告:安徽蓝德个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鹏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梦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志江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39号

原告:安徽蓝德个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新河北路586号。

法定代表人:李正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鹏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姜梦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志江。

原告安徽蓝德个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蓝德公司)与被告郑志江交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法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地下闭庭停止了审理。原告蓝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鹏飞、姜梦丽到庭加入诉讼,被告郑志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未到庭加入诉讼,本院依法列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蓝德公司诉称:郑志江在我公司任业务员时期,累计欠款666916.67元,后还款4000元,现欠款662916.67元。现我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归还欠款662916.6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蓝德公司提供了还款协定书、工商机关出具的证实和收款收据。

郑志江未作问难,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大概1994年至2003年时期,郑志江与天长市蓝德仪表有限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从天长市蓝德仪表有限公司购置电缆等产品。2003年元月28日,双方核查账目,构成“还款协定书”1份,确认郑志江欠款666916.67元,法学,并商定郑志江自2003年起至2006年分期还款。“还款协定书”签署后,郑志江未能按协定实行。2005年6月6日,郑志江再次在“还款协定书”上签名确认,保障间断还款,不时至还款完结为止。2013年、2014年,郑志江共还款4000元。残余款项至今未能归还。

天长市蓝德仪表有限公司称号通过多次工商变卦登记,先后变卦为安徽蓝德机电个人有限公司、安徽蓝德机电个人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德个人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理想,有还款协定书、证实、收款收据和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以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郑志江与天长市蓝德仪表有限公司签署的“还款协定书”是双方当事人切实意思示意,不违犯法律法规制止性规则,非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约实行。“还款协定书”商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郑志江未能归还全副欠款,已经守约。蓝德公司要求其立即归还残余欠款662916.67元的诉讼申请,合乎法律规则和合同商定,本院依法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郑志江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安徽蓝德个人股份有限公司欠款662916.67元。

如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29元,由被告郑志江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文

审 判 员  刘 芬

人民陪审员  潘瑞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戴慧娟

附相干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备法律解放力。当事人应当依照商定实行自己的工作,不得私自变卦或许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维护。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工作或许实行合同工作不合乎商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实行、采取弥补措施或许抵偿损失等守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合理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许未经法庭容许中途退庭的,可能列席裁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