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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周某某官方借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377号 央求执行人刘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世,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76年4月2日出世,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 央求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官方借贷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377号

央求执行刘某,男,1969年8月10日出世,法制,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执行某某,男,1976年4月2日出世,汉族,工人,住锦州市凌河

央求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某某官方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权益人刘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我院央求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0550元。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无奈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富,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顺序,今后央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央求复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则,法学,裁定如下: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4)凌河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

审 判 长  刘 竹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讯员  王兆鑫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耿安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