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泾法执字第264号 委托代理人禹金叶(系杨卫东母亲),女,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马长贵,男,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被执行人胡花,女,回族,农民,住宁夏泾源县。 央求执行人杨卫东与被执行人马长贵肥壮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泾民初字第436号民事裁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马长贵、胡花独特抵偿央求执行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3246.92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裁决书确定的实行期限内自动实行。央求执行人于2014年9月29日向我院央求强迫执行。我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实行上述工作及迟延实行债务时期的利息,法制,并累赘案件受理费105元,央求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不自动实行上述工作,我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马长贵在银行有贷款元。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则,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马长贵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县支行帐户内贷款1088元。 划拨被执行人马长贵在泾源县乡村信誉协作联社营业部帐户内贷款2541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员 禹万金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