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央求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288号 央求执行人田某某,男,2002年1月16日出世,汉族,先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田某某祖父),农民,住址同央求人。 被执行人李某,女,1978年10月12日出世,汉族,无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凌河执字第00288号

央求执行人某某,男,2002年1月16日出世,汉族,先生,住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理人某某(田某某祖父),法学,农民,住址同央求人。

执行人李某,女,1978年10月12日出世,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

央求执行人田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抚养费纠纷案,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河民初字第00245号民事裁决书已经发作法律效能,权益人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执行,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800元,执行费107元。

本院在执行进程中查明,法学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可供执行的财富,央求执行人也无奈提供可供执行的财富,故其欠款至今未执行。故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顺序。今后如权益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富可供执行的,可随时持本裁定向本院从新央求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裁定如下;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245号民事裁决书的本次执行顺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讯长 刘 竹

审讯员 李 伟

审讯员 董玉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