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因交通事变所形成的人身损失合计217509.25元(抵偿明细附后),由被告某某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120000元(交强险抵偿明细附后),其中抵偿原告唐某115000元;给付被告李某某为原告唐某垫付的费用5000元; 二、原告唐某因交通事变所形成的人身损失合计217509.25元,在扣除交强险保险金120000元后,余额97509.25元,由被告华某财富保险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唐某97509.25元; 三、采纳原告唐某的其余诉讼申请。 如未按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1元、鉴定费2100元,由原告唐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锦文 人民陪审员 蔡文艳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梁 爽 抵偿明细表 医疗费:“120”急救费255元+住院费36497.26元+门诊1042.39元(29.39+1013)+输血费460元+医生同不测购药191元(24+167)=38445.65元 2、护理费:34995元÷365天×142天=13614元 3、住院伙食贴补费:50元×161天=8050元 4、误工费:45372元/年÷365天×221天=27472元 5、交通费:500元 6、残疾抵偿金:25578元×20年×21%=107427.6元 7、二次手术费:7000元 8、肉体侵害抚慰金:15000元 以上合计:217509.25元 交强险各分项限额抵偿明细 被告某某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抵偿交强险数额为:120000元。 1、死亡伤残费用抵偿项:包含护理费13614元+误工费27472元+交通费500元+残疾抵偿金107427.6元+肉体侵害抚慰金15000元=164013.6元(超出该项11万元限额); 2、医疗费用抵偿项:包含医疗费38445.65元+住院伙食贴补费8050元+二次手术费7000元=53495.65元(超出该项1万元限额)。 第三者责任保险抵偿明细 被告华某财富保险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抵偿第三者责任保险数额为97509.2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