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凌河民二初字第00257号 原告张XX,女,1969年3月1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 法定代表人初洪武,法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颖,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菡婷,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锦州市新XX屋宇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央求。 本院以为,原告被迫撤回起诉,合乎法律规则的撤诉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由原告张XX累赘。 审 判 长 贺 华 代理审讯员 朱丽娇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 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