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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求人齐某某央求宣告冯某某无民事行为才干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13号 央求人齐某某,女,1930年9月13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央求人冯某某,男,1929年9月14日出世,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人齐某某要求宣告冯某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凌河民特字第00013号

央求人齐某某,女,1930年9月13日出世,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凌河区。

被央求人冯某某,男,1929年9月14日出世,汉族,退休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

央求人齐某某要求宣告冯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案,本院依法停止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央求人齐某某诉称,央求人齐某某与被央求人冯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央求人于2013年7月29日因病出院,医院诊断为:脑梗塞、肺炎、帕金森病等疾病。因被央求人因气管切开,须临时住院治疗,并且卧病两年缺乏,需24小时(不定时吸痰,两小时停止次翻身,扣背)有人关照,生存不能自理,神志不清,法学,无自主行为才干,故向法院央求宣告冯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

经审查,央求人齐某某与被央求人冯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央求人冯某某于2015年8月26日经辽宁医学院隶属第三医院诊断为前列腺增生、泌尿系统感化、肺炎、气管切开术后、帕金森病、脑血管病。2015年9月11日锦州辽希司法鉴定核心作出辽希司鉴核心(2015)伤鉴字第541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冯某某身患重大脑血管病和多种疾病,目前为动物形状,属于无民事行为才干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二款之规则,法制,裁决如下:

宣告冯某某为无民事行为才干人;

本裁决为终审讯决。

审讯员  白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