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原告秦谋谋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共计40857.65元,在扣除交强险保险金31138元后,余额9718.7元,由被告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秦谋谋9718.7元; 三、被告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秦谋谋复印费49元; 四、驳回原告秦谋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锦文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 爽 赔偿明细表 石化医疗费:561.19元+16元+6元=583.19元; 石化康复费:200元+5元=205元; 住院费:12785.51元; 附属一院:990元; 急救费:265元; 破伤风费:290元; 合计:15118.7元。 2、护理费:35128元÷365天×32天=308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92天=4600元; 4、误工费:18509.49-365-71.06-71.06-66.36-84.4-84.4=17767.21元; 被告主张17550.95元,按此请求计算; 交通费:258元; 财产损失:250元; 以上共计:40857.65元。 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赔偿明细 1、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项(限额11万元):20888.95元。 包括护理费3080元+误工费17550.95元+交通费258元=20888.95元(未超出该项11万元限额); 2、医疗费用赔偿项(限额1万元):1万元 包括医疗费1511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19718.7元(超出该项1万元限额)。 3、财产损失费:250元; 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明细 被告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数额为:9718.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