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变所形成的人身和财富损失合计119989.05元(抵偿明细附后),由被告中国某某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市分公司城区营销效劳部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王某某107903元; 二、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变所形成的人身和财富损失合计119989.05元,在扣除交强险保险金107903元后,余额12086.05元,由被告某某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抵偿原告王某某12086.05元; 三、被告曾某某于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抵偿原告王某某复印费142元; 四、采纳原告王某某的其余诉讼申请。 如未按裁决指定的时期实行给付金钱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则,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7元,由原告王某某累赘155元,由被告曾某某累赘682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曾某某累赘。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锦文 人民陪审员 蔡文艳 人民陪审员 赵 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爽 抵偿明细表 医疗费:67.59元+124.8元+6元=198.39元; 辽宁医学院隶属第一医院膝关节磁共振平扫费:990元; 住院费:9669.86元; 外购药:704元+715.8元+200元+403元+905元=2927.8元; 算计:13786.05元 2、护理费:35128元÷365天×156天=15014元; 3、住院伙食贴补费:50元×166天=8300元; 4、误工费:29082÷365天×217天=17290元; 5、交通费:700元; 6、残疾抵偿金:29082元×20年×10%=58164元; 7、肉体侵害抚慰金:6000元; 8、残疾辅佐器具费用:40元+130元+65元=235元; 9、财富损失:500元; 以上合计:119989.05元。 交强险各分项限额抵偿明细 1、死亡伤残费用抵偿项(限额11万元):97403元。 包含护理费15014元+误工费17290元+交通费700元+残疾抵偿金58164元+肉体侵害抚慰金6000元+残疾辅佐器具费用235元;=97403元(未超出该项11万元限额); 2、医疗费用抵偿项(限额1万元):1万元 包含医疗费13786.05元+住院伙食贴补费8300元=22086.05元(超出该项1万元限额)。 财富损失(限额2000元):500元 电动车损失:500元(未超限额)。 第三者责任保险抵偿明细 被告某某财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核心支公司抵偿第三者责任保险数额为:12086.0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