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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兴与颜金里、杨开强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一初字第404号 原告李忠兴,男。 被告颜金里,男。 被告杨开强,男。 原告李忠兴与被告颜金里、杨开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阿芳独任审讯。2015年9月24日,本院地下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海民一初字第404号

原告李忠兴,男。

被告颜金里,男。

被告杨开强,男。

原告李忠兴与被告颜金里、杨开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讯员阿芳独任审讯。2015年9月24日,本院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忠兴,被告颜金里、杨开强到庭加入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忠兴诉称,原告李忠兴于2013年11月-2014年5月在被告颜金里承建的勐海县勐阿镇廉租房工程处做工,被告颜金里欠原告李忠兴人工工资8,00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杨开强向原告李忠兴写下《欠条》1份,原告李忠兴多次索款均无果。

被告杨开强是被告颜金里的治理人员,平日的工钱是被告杨开强支付的,《欠条》也是被告杨开强书写的,被告杨开强对被告颜金里所欠的人工工资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李忠兴为保护其非法权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无关法律规则,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判令:1、被告颜金里支付所欠原告李忠兴的人工工资8,000元;2、被告杨开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颜金里辩称,被告颜金里欠原告李忠兴人工工资8,000元是理想,该款是被告颜金里所欠的,与被告杨开强有关;原告李忠兴是被告颜金里找来做工的,工程是被告颜金里的,被告杨开强是被告颜金里的女婿,也是治理人员,但做工人员的工资是被告颜金里拿给被告杨开强由杨开强发放的,2015年2月17日被告杨开强向原告李忠兴写下的《欠条》是经被告颜金里赞同由被告杨开强代写的;被告颜金里现无能力支付所欠原告李忠兴的人工工资8,000元,其情愿于2016年1月30日支付所欠原告李忠兴人工工资的50%,残余的50%于2016年3月30日付清,到期不付,原告李忠兴可向人民法院央求执行。

被告杨开强辩称,原告李忠兴在被告颜金里的工程处做工是理想,但原告李忠兴不是被告杨开强找来做工的,被告杨开强虽为被告颜金里的女婿,也帮被告颜金里治理工地,但被告杨开强也是打工者,《欠条》是被告杨开强代被告颜金里写的,原告李忠兴的工钱不是被告杨开强欠的,所以,原告李忠兴主张的人工工资不应由被告杨开强支付。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1、被告杨开强能否与被告颜金里连带承担支付所欠原告李忠兴的人工工资8,000元?2、所欠的工资如何支付?

针对以上争议,原告李忠兴向本院提交《欠条》1份,欲证实被告颜金里欠原告李忠兴人工工资8,000元。

经质证,被告颜金里对原告李忠兴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经质证,被告杨开强对原告李忠兴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颜金里对其问难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

被告杨开强对其问难理由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

本院以为,原告李忠兴提交的证据,内容切实,起源非法,能证实被告杨开强代被告颜金里书写欠原告李忠兴人工工资8,000元的理想,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和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理想:原告李忠兴于2013年11月-2014年5月在被告颜金里承建的勐海县勐阿镇廉租房工程处做工,被告颜金里欠原告李忠兴人工工资8,000元,2015年2月17日被告杨开强向原告李忠兴写下《欠条》1份,《欠条》上载明欠款人颜金里,杨开强代签。被告颜金里至今未支付原告李忠兴人工工资8,000元。

另查明,被告杨开强系被告颜金里的女婿,从事治理任务,做工人员的工资由被告杨开强发放。

本院以为,原告李忠兴在被告颜金里承建的工程处做工,2015年2月17日被告杨开强代被告颜金里向原告李忠兴出具欠原告李忠兴人工工资8,000元的《欠条》后,双方之间转为了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长期无力归还的,经债权人赞同或许人民法院判决,可能由债务人分期归还。有才干归还拒不归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决强迫归还。”的规则,被告颜金里欠原告李忠兴人工工资8,000元至今未付,依法应予支付,因双方未商定支付期限,原告李忠兴可随时要求实行,法制,故本院对原告李忠兴要求被告颜金里支付所欠原告李忠兴人工工资8,000元的诉讼申请予以反对。被告杨开强是被告颜金里的女婿,也是治理人员,但工程是被告颜金里承建的,被告颜金里所欠原告李忠兴的人工工资与被告杨开强有关,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李忠兴要求被告杨开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申请不予反对。

综上所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则,裁决如下:

一、被告颜金里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李忠兴的人工工资8,000元;

二、被告杨开强不承担民事责任。

若被告颜金里未依照裁决指定的期限实行给付金钱工作,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则,法学,加倍支付迟延实行时期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颜金里累赘。原告李忠兴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另清退,被告颜金里应将其累赘的案件受理费迳付原告李忠兴。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本裁决即发作法律效能。若负有工作的当事人不被动实行本裁决,享有权益的当事人可在本裁决规则实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则期限内向本院央求强迫执行。央求强迫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讯员 阿 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