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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裁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5
摘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新刑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高新刑初字第361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公诉刑诉(2014)第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妨害公务罪,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实用繁难顺序,履行独任审讯,地下闭庭审理了本案。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原红旗、卢佩雷出庭反对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加入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与两名共事在成都市高新区世纪城路新会展南门“绝城芋儿鸡”饭店里吃饭、喝酒,徐某酒后与共事张某某发作争论,饭店老板孙某某随即报警求助,新会展派出所警察房某、蒲某接警后赶到现场,发现徐某某徐某面部受伤,警察依法对徐某的基本情况停止了解,并讯问其能否需求医治,徐某对警察停止唾骂,并抓扯警察房某,在抓扯进程中徐某还用手掌两次击打房某脸部,形成房某脑震荡、面部软组织伤害,妨害了警察反常执行公务,随即警察将徐某管制起来并带往医院治疗。

上述理想,被告人徐某在闭庭审理进程中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通过,证人房某、张某某、孙某某、韩某某、蒲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图,执法进程录像视频,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情证实书,房某的人民警察证,徐某的户籍证实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被告人徐某向法庭出示了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渝州路第二社区出具的证实以及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辨别局歇台子派出所出具的证实,以证明其一向体现良好,无违法犯罪记载。本院以为,该证据起源非法,内容主观、切实,但与本案的定罪有关,可在量刑时酌情思考。

本院以为,被告人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度机关任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妨害社会治理次第,其行为已造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反对。被告人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备必定的悔罪体现,可酌情从轻处分。综合思考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体现等要素,本院以为,对被告人徐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严重不良影响,决议对徐某从轻处分并宣告缓刑。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则,裁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裁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法学,副本一份。

代理审讯员 何 晶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书 记 员 张雨潇

附相干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要挟方法阻碍国度机关任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或许罚金。

以暴力、要挟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

在人造灾害和突发事情中,以暴力、要挟方法阻碍红十字会任务人员依法实行职责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故意阻碍国度平安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度平安任务义务,未利用暴力、要挟方法,形成重大后果的,按照第一款的规则处分。

第七十二条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合乎下列条件的,可能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体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风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严重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能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制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流动,进入特定区域、场合,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设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然而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法制,从裁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海舟